请相关老师于10月26日(周五)之前,填好汇总表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并于11月9日前将所有材料交给人事秘书;联系人:孙琳琳;联系方式:87609557/697541
以下为人事处通知原文:
接宁波市人社局通知,根据2018年7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为保障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原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省统一部署,决定开展集中排查工作,审核调整部分符合新规定人员的工龄和工资。具体事项如下:
一、排查对象
2010年之前被我校录用的在编教职工(含已退休教职工),录用之前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原自主创业人员、原社区工作者、原村干部。2010年之后录用人员已经宁波市人社局核定,不在此次排查范围内。
二、工作要求
工龄计算关系到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要求做好排查工作:
1、符合工龄变更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汇总(汇总表见附件),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统一上报人事处,并要求本人提供相关的工龄认定材料: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清单。
请重点注意以下四点:
(1)本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其中宁波市范围内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由本人通过浙江政务网//www.zjzwfw.gov.cn/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提取。
(2)本人劳动(聘用)合同。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提供原始合同的,需提供确实从业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流水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对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流水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3)原自主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常年报(年检证明)和从业期间纳税证明。网络创业的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符合《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浙人社发〔2015〕110号)规定的网络创业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原村干部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或当年考录时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报考任职材料。
2、人事处根据本人提供材料,结合干部人事档案,核实无误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变更确认表》,统一报宁波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审定。
三、集中排查期间变更工龄需要调整工资或退休待遇的,统一从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下发之月(2018年7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之后变更工龄需要调整工资或退休待遇的,严格按照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的“重新确认前与工龄相关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再追补”规定执行。
人事处联系人:魏雁平 联系电话:0574-876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