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为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建设高素质教育类教师队伍,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0〕40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本学年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无中小学、幼儿园等实践经历或实践经历不足一年的教师教育类教师。
二、实践方式与要求
1.教师可通过承担教学任务、参与管理工作或教育教学研究、开展学习调研等方式熟悉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等现状,完成实践工作任务。
2.教师的实践活动采取不脱产方式进行,但应确保每周至少有1个工作日参与实践活动。
3.实践经历可一次性完成,也可根据情况分段累计,但每次一般至少持续6个月。
4.实践学校一般为省、市备案教师发展学校,一个学校派遣一位教师。
三、组织与管理
1.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地选派相关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2.学院对申请人资格和实践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7月1日前将《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并发送电子稿至[email protected]。
3.学院根据教师个人情况和实践单位的实际需求,组织签订实践工作任务书。
4.教师在实践期间如实记载《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日志》,并于实践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考核表》、《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日志》等材料交所在学院。
5.学院将《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考核表》报送教务处。
联系人:陈亚西 联系电话:87600450 办公地点:黄陈月莉楼204室
教务处
2021.6.7
附件1: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0〕40号)
附件2:宁波大学教师教育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审批表
附件3:宁波大学教师教育教育类教师实践工作任务书
附件4:宁波大学教师教育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日志
附件5:宁波大学教师教育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考核表